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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制作、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及财物清单,依法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封盖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封条并拍照或摄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由本级公平交易机构统一登记并编号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单位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提出处罚或者销案的意见,报请核审。
四.核审(法制机构职能 略)
五.决定
应当提交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参阅28号令第五十六条)
六.期间 送达(参阅28号令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
七.执行(参阅28号令第六章)
八.立卷(参阅28号令第七章)
摘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71f6470100b8ug.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