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工作规范及要件
我们从一个简单案例谈起:2007年3月,某工商所对本辖区一家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涉嫌生产、加工假冒名优品牌的种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对涉嫌假冒种子予以了查封,在复印该企业营业执照后,当天检查结束。从这个案例中,我想和大家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工商所对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是否得当?
二是工商所对是否有管辖权?
三是工商所实施查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下面我把行政处罚案件的一般程序简要讲一下,然后就实际工作中应把握的问题做一强调,以便大家操作。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期间 送达――执行――立卷。
一、立案
(一)案件线索来源及管理
1. 线索来源(参阅条文: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总的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监督检查权进行检查时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如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无照经营行为。第二种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交办被动发现违法行为,如根据投诉发现某企业有商业贿赂行为。
2007年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也下发了文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进企业检查实行审查备案制度,但突发事件、群众举报等几种情形等可以先行检查。
省局《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规范》也明确提出了执法办案要做到“六有”,即:“凡有群众投诉举报、有媒体曝光、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有相关部门移送、有上级专项执法部署、有日常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具体违法线索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实施必要的检查和调查。对无上述六种情形的,各地办案机构不得盲目实施检查”。
我们认为,地方各级政府的指示要求和工商部门正常执法监管工作并不矛盾,我们既要遵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也要灵活掌握政策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寻求好结合点。上述案例中,工商所就应当对辖区企业实施检查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梳理,再实施检查。
(前面的案例,其时间发生是在春季“红盾护农”专项整治全面启动工作时期,实施符合“六有”规定)。
2. 线索管理
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是工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能有效解决重复办案,多头办案,执法扰民现象,同时,也能杜绝执法办案中的随意性。
案件线索要实行专人登记、分配、督办和反馈工作。下面,我们谈谈案件线索的处理流程:
A.线索初理。各办案单位所掌握的线索,应有专人集中登记管理,交办案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初审,重大线索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报告。
线索初查及案前调查。初查的基本目的是了解:第一是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属何种违法行为;第二立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有无免责情节。线索初查应当及时、保密、注重工作方法。如侧面调查,多方收集证据、对可能有违法事实的现场进行暗访、直接向当事人或者合伙人进行调查、对有具体违法线索的违法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等等。
B.线索处置。初查后,①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违法事实发生,且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②对无违法事实发生或有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或超出追溯时效的不予立案;③对超出本局地域管辖范围的,报告上级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④对超越工商机关管辖职能的违法行为,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线索的处置情况需要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提交线索的单位或举报人。
(二)、立案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1、立案的时间和条件。(参阅条文: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上述案例中,在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对确定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在多长期限内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呢?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