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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未用的冰箱,是修?是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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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亚平来源:不详日期:2007-8-27 上午 11:48:00点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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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买未用的冰箱,是修?是换?
2007年8月14日,家住文峰镇的消费者吕先生,情绪激动地来到县工商局投诉称:2007年7月18日,他在天顺乐商场花了3000元买的品牌冰箱,由商场装卸工人搬到家里安放后一直未予挪动,也未使用,直到半个月前打开使用,发现冷藏室制冷效果差,温度一直在16℃以上。维修工检查后说是氟立昂少了,须把冰箱后盖割开,将氟立昂冲进去。刚买的冰箱,怎么就要冲氟立昂了呢?吕先生想不通,也不同意以这种修理方式解决,于是就向吉水县工商局投诉,要求退货或者更换。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向经销商了解情况,了解中得知该冰箱的特约维修站认为,冰箱是7月18日购买的,距投诉日将近一个月,根据“三包法”的规定,只能给予修理,不同意换货。消费者则坚持,自己花那么多钱买知名品牌的冰箱,图的就是质量有保障,现在却连最基本的制冷功能都保证不了,如何使用?坚决要求退货或换货。 消费者的要求并不过分,维修站的意见也符合“三包”规定,这让工作人员犯了难。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工作人员再次向消费者了解运输、安放的详细过程,并电话联系商场经理,讲述了消费者的相关情况,请他对搬运工、维修人员就有关问题作些核实了解。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决定把“放置后未予挪动”作为调解的切入点,对销售商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并提出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因经营者提供的冰箱没有达到《消法》关于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之要求,同时也没有在出售时开箱检验、现场调试等,不能保证该冰箱在出售时的质量、性能,因此也就达不到应有的用途和效果。虽然,购买日期超出了退货规定时间,但经营者有责任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的质量。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宣讲相关法律法规,8月13日,销售商终于同意调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冰箱,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该案例,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购买后,要及时调试,以便及早发现问题,一旦发生纠纷,争取解决的主动权。“三包”商品都有明确的“包退”、“包换”、“包修”的具体时间规定,切忽错过有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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