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简介
来源:www.cicn.com.cn/docroot/200801/10/kw03/10030104.htm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2月4日,以国务院令第345号予以公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这条规定意在表明,《条例》的调整对象是基于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在这里,“保护标志”、“保障权益”和“维护尊严”有着内在的必然关系。“保护标志”是第一层次的,是后二者的基础和保障,其目的是保障权益并最终保障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由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都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行为主体,所以如果无法保障这些权利人暨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 由于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的性质、地位和使命,知识产权越发成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4年举办的洛杉矶奥运会开始,现代奥运会采用了全面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而保障这个特殊市场健康、稳固发展的重要手段,就是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1981年9月26日通过的《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明确规定:“本条约成员非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有义务拒绝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宪章规定的奥林匹克会徽组成的或含有该会徽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出于商业目的以此种标志作为商标或其他标记使用。”因此,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奥运会主办城市所在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 我国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积极参加者。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争取到2008年举办第29届夏季奥运会的主办权来之不易。因此,我国更有必要在奥运会的筹备、举办期间以及未来更长久地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 在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代表中国政府于2000年11月30日签署了两份保证书,庄严承诺“中国政府全力支持北京申办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恪守《奥林匹克宪章》及其附则的规定,承担中国政府所承担的一切申办和承办活动应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保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同意北京作为候选城市在申办材料中包含的所有陈述、保证和赞同,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或中国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做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承诺对北京有约束力”。 2000年12月12日,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前身)局长王众孚代表国务院就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签署了声明。声明指出:“中国已经制定并正在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等制定有关法规。中国政府保证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对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图标、标识和其他所有与奥林匹克有关的记号和名称进行充分和持续的法律保护。” 因此,可以说国务院颁布《条例》,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也是办好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其意义非常重大。同时,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也有助于增加第29届奥运会的收入,保证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