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工商动态 | 政务公开 | 维权专题 | 办事指南 | 法律法规 | 企业公告 | 在线咨询 | 表格下载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抓好五项工作   弘扬井
我局四个结合加强食品
我局与广东揭东县工商
我局“六个一”深入学
房顶脱落石灰块  索赔
吉水县行政服务中心倾
我县成立9家农民专业合
收割机故障频频   县消
副县长曾盈昌对工商部
我局三项措施抓实消费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办事指南>>正文

工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指南

 ----

 作者:来源:日期:2006-7-14 下午 10:03:40点击:

 
 

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办理机构

申报材料

审批

程序

承诺时限

收 费 标 准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注册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审查

受理

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2、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开业登记费20元/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

企业注册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审查

受理

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00元/户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注册局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工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审查

受理

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00元/户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注册局

1、营业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审查

受理

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00元/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注册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书》;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查

受理

决定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企业名称查询费80元/户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商广股

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6、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的,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0元/户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商广股

申请书(如以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

受理

审查

决定

县级事业单位经营广告业务向所在地县工商局申请,报设区市工商局核准,由县工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驻省的中央、外省、市级本省省属事业单位经营广告业务,向省工商局申报。

县级50元/户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注册局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公司章程;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验资报告;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7、经理的任职文件;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0、住所使用证明;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审查

受理

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下,按资金总额0.8‰收取;

2、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最低额

50元/户。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注册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4、公司章程;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审查

受理

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00元/户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注册局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4、企业法人章程;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查

受理

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下,按资金总额0.8‰收取;

2、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最低额50元/户。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主办单位: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维护: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中心
Copyright ©2002 - 2008 吉水红盾网.,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你是本站第位访客-ICP备案号:赣ICP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