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市场监管行为指南予以公示:
(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行政执法指南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是本辖区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的实施部门。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行政执法指南。
1、行政执法行为
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有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受理:接待群众对涉及上述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有关部门移送和领导批示调查处理的案件,及时予以信息反馈。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2)、调查:案件调查须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A、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依法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C、依法提取、收集证据,检查违法嫌疑物品;
D、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
(3)、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送达: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A、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 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收文时间;
B、当事人系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 可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并注明收文时间,即视为送达;
C、 当事人拒收的,可由见证人和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原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D、异地送达可由邮局挂号邮寄发送。
(5)、当事人的权利:
A、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处罚的当事人对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的,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B、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收缴、扣缴企业执照,对公民罚款5000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C、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强制措施
(1)、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票据、文件、记录、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必要时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行为人银行存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收缴、扣缴等行政强制措施时,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其他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参照本行政执法指南办理。
(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指南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的实施部门。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行政执法指南。
1、执法行为公示
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立案: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发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并进行立案。及时向投诉者反馈信息,并对重大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2)调查:案件调查须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A、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依法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C、依法提取、收集证据,检查嫌疑物品;
D、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告知:办案人员在调查结束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送达: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A、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 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收文时间;
B、当事人系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 可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并注明收文时间,即视为送达;
C、 当事人拒收的,可由见证人和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原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D、异地送达可由邮局挂号邮寄发送。
(5)复议: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6)处理投诉的期限
A、凡接到消费者投诉,是否受理,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B、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投诉,应在3日处理完毕;
C、处理一般投诉,应在10日内调解完毕;
D、处理较复杂投诉,一般应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
(三)、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指南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研法规处是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起组织、协调、监督和导向作用。为确保法制工作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1、工作内容及标准
(1)、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或执法不当行为,应在3日内(工作日,下同)向分管局长作出书面报告,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的部门,如对通知的内容有异议,可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在分管局长的监督下,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2)、以局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对其他政府部门提交的会签文件,自接到会签文件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因涉及的业务部门较多,需要延长审核时限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时限,但不得超过10日。
(3)、负责案件核审的人员,在接到送审表和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核审完毕。复杂、疑难案件,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核审时限,但不得超过10日。延长时限应通知办案机构。
(4)、负责听证人员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举行方式。听证结束后,应在3日内作出听证报告。复杂、疑难案件,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听证时限。延长时限应通知办案机构和听证申请人。
(5)、负责复议的人员,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复议人员在受理复议案件后,应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复议决定。复杂、疑难案件,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复议时限,但不得超过30日。延长时限应通知办案机构和复议申请人。
(6)、负责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的人员,在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人员在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认定的事实,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对应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赔偿。
(7)、受局长委托担任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答辩状,并积极完成应诉准备工作。
(8)、对各市、县(区)局、省局机关各处级单位及社会企、事业单位人员咨询的法律问题,属于法规处职权范围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复杂、疑难问题,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
(9)、对上访、电话举报、领导交办的案件,除案情复杂的外,应在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及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