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生产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因未按国家规定标注环保声明,8月20日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当天上午,县工商局根据工作要求,深入全县集贸市场开展塑料购物袋专项整治行动,严查违规塑料袋。在整治行动中,李某正推着三轮车在乌江市场上销售塑料袋,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组织检查,发现三轮车上的塑料袋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属违规塑料袋,逐立案调查。
经查,李某至今未办理经营证照,自8月2日以来,擅自从事塑料袋的生产销售活动,而且未按照《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的强制性要求,在塑料袋上详细标注“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请多次使用”等内容的环保声明,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截止8月20日止,李某以4.30元/斤的价格,在县城周边区域销售塑料袋1667斤。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自去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出台后,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所有不利于环保的超薄塑料袋都应退出市场,合格的塑料袋不仅厚度要达标,而且还必须标注环保声明、安全警示语、循环使用标志等文字图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